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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货币: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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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本金:人民币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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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本金到期保证比率: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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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部分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x投资本金到期保证比率,即人民币100,000 x 90% =人民币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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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回报率:1.50% (约年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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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到期投资回报率:每个观察期0.95%(约年率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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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约12个月 (若发生提前到期最短可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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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由本行所预设(具体细节敬请参阅条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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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篮子:中国石化(386 HK) ,中国电信(728 HK),中海油田服务(2883 HK) ,中国银行(3988 HK)(均为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例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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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股票 |
中国石化
(386 HK) |
中国电信 (728 HK) |
中海油田服务 (2883 HK) |
中国银行 (3988 HK) |
最初股价(假设) |
港币 7.80 |
港币 4.00 |
港币 15.00 |
港币 5.00 |
下档触发水平 (最初股价之65%) |
港币 5.07 |
港币 2.60 |
港币 9.75 |
港币 3.25 |
条件回报触发股价 (最初股价之85%) |
港币 6.63 |
港币 3.40 |
港币 12.75 |
港币 4.25 |
股票剔除触发股价 (最初股价之100%) |
港币 7.80 |
港币 4.00 |
港币 15.00 |
港币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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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最佳情况
假设在第一个观察期内的第2个预定交易日,股票篮子中表现最差股票的收市股价高于“条件回报触发股价”;该产品满足条件回报触发的要求,产品的条件回报将在第3个观察期末予以派发。另外,假设在第3个观察期最后一个预定交易日,股票篮子中4只股票的收市股价均达到或超过预先设定的“股票剔除触发股价”而被全部剔除,该产品将在第3个观察期相应的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并将于届时派发提前到期投资回报,即100%的投资本金x提前到期投资回报率 x 投资期内本产品被实际持有的观察期数。
投资者将在第3个观察期末累积收回100% 投资本金、条件回报及提前到期投资回报。具体计算如下:
到期赎回金额(累积)= 100% 投资本金 + 条件回报 + 提前到期投资回报 =人民币100,000 + 人民币1,500 +人民币100,000 x 0.95% x 3= 人民币104,350
情况二:普通情况
假设在第一个观察期内的第2个预定交易日,股票篮子中表现最差股票的收市股价高于“条件回报触发股价”;该产品满足条件回报触发的要求,产品的条件回报将在第3个观察期末予以派发。
另外,自第3个观察期最后一个预定交易日开始至最后一个观察期的最后一个预定交易日期间的每一个预定交易日,股票篮子中始终有一只股票的收市股价低于预先设定的“股票剔除触发股价”,从而没有提前到期。但是在总共12个观察期内股票篮子中剩余的这只股票收市股价从未低于预先设定的“下档触发水平”。
投资者将在产品到期日累积收回100%投资本金和条件回报,没有提前到期投资回报。具体计算如下:
到期赎回金额(累积)= 100% 投资本金 + 条件回报 = 人民币101,500
情况三:最差情况
假设在最初3个观察期内的所有预定交易日,股票篮子中表现最差股票的收市股价始终未能高于或等于“条件回报触发股价”;该产品不满足条件回报触发的要求,故产品将不会派发条件回报。 另外,从第3个观察期最后一个预定交易日开始至最后一个观察期的最后一个预定交易日期间的每一个预定交易日,股票篮子中始终有一只股票的收市股价低于预先设定的“股票剔除触发股价”,从而导致本产品未满足提前到期条件,而且在总共12个观察期内该只股票收市股价曾经低于预先设定的“下档触发水平”;另假设在最后一个观察期的最后一个预定交易日该只股票的收市股价为初始价格的70%(即低于“投资本金到期保证比率”)。
投资者将在产品到期日累积收回90%投资本金,没有条件回报和提前到期投资回报。具体计算如下:
到期赎回金额(累积)= 90% 投资本金 = 人民币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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