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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赎回投资
 
风险因素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包括投资于可赎回投资产品(「投资产品」)包含及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产品」不同于普通定期存款,因此不应被视为一般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且「投资产品」可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的保护。本「投资产品」的收益只限于在有关「条件清单」及有关条款及细则明确规定的回报及/或中期回报(如有)。由于本行拥有在到期前提前赎回「投资产品」的权利,如果本行行使此权利,「投资产品」的实际投资期将会短于原先设定的投资期,而投资者实际可得的回报和/或中期回报(如有)将仅限于本行提前赎回「投资产品」之前所累计的金额。未经本行事先同意,投资者不得在到期日前终止此「投资产品」。如本行完全自主决定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投资产品」,本行有权就批准该项提早终止要求而附加该等本行认为恰当的条款,而投资者有可能将不会获得任何回报及/或中期回报(如有),且投资者亦须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本行因此而承担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可取回的金额将少于投资者起初所投资于本「投资产品」的金额。投资者也须承受因投资本「投资产品」所产生的任何税项(如有)。投资者应就其本身需要,在投资本「投资产品」前咨询专业意见。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充分认识并考虑下列风险,并参阅有关条款及细则所载的所有其它资料,谨慎投资。

流动性风险

由于「投资产品」均有其预设的投资期,所以投资者应考虑其在投资期内(特别是针对投资期较长的产品)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并在已考虑到自身的情况及财务状况后,认为投资产品适合其投资的情况下,再作出投资决定。

集中投资的风险

投资者应避免过度集中地投资于任何一类投资(以该项投资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计算),以避免投资组合受到某一种投资风险的过度影响。

回报风险

投资产品的回报和/或中期回报(如有)
相对投资于同类市场的非保本产品,「投资产品」为提供本金保证而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会影响其投资表现。投资者必须准备承受就所投入的资金收取较低回报,或可能会失去通过其它存款形式所能赚取的利息的风险。

到期时收取投资金额的风险
投资者应明确「投资产品」只保证到期时或本行提前赎回(视情况而定)时保本。


影响回报及投资期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不可提前终止「投资产品」,投资者在投资期间将面临利率风险。如果基准货币的利率走势与投资者预期不同,则其它投资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高于本「投资产品」投资者将失去获得更高收益的机会。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有许多,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及本地市场的投资环境、利率政策、资金流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等。

回报及/或中期回报(如有)只适用于到期或本行提前赎回(视情况而定)时仍持有「投资产品」的投资者。「投资产品」的回报及/或中期回报(如有)取决于有关的决定时间的市场状况及投资期的实际长短。本行有绝对自主权决定于任何可提前赎回日提前赎回「投资产品」。「投资产品」被提前赎回后即不再有应支付的中期回报(如有)或回报。投资者应注意如果本行提前赎回「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实际投资期将会短于原先设定的投资期。由于投资期实际长短将影响的总回报,「投资产品」被提前赎回后的实际回报甚至可能会少于相同投资期的定期存款所提供的回报。

再投资的风险

投资者需要承担「投资产品」可能被本行提前赎回而导致的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是指当利率下降时,投资者无法按预期的回报率进行再投资而导致的损失。

汇率风险

如果用作投资的基准货币并不是投资者常用的本地货币,而需要将其兑换成本地货币,投资者应当注意其会因汇率波动而获利或受损。

提前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投资产品」,投资者的资金在整个投资期内将投资于「投资产品」。本行拥有绝对的权利拒绝投资者提前终止的要求。投资者如果经本行书面批准,在到期日前终止「投资产品」,则本行有权根据「投资产品」的条款及细则从投资金额和/或其它因「投资产品」而支付给投资者的款项(如有)中,扣除任何支出、损失和赔偿数额。赔偿金额包括因投资者提前终止「投资产品」而导致本行所产生或遭受的成本、费用、责任或损失。因此,投资者在提前终止时将不被保证可收回投资金额,而所得的金额可能低于投资金额。

未能成功认购「投资产品」的风险

本行享有审批申请的全部权利,并可于「投资产品」的起始日前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产品」的申请。如果本行不接受有关申请,本行将会在「投资产品」的起始日后,或其它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资者,退还任何已收取的认购投资金额。

投资者自身状况的风险

投资者需要在投资于「投资产品」之前对其自身的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教育程度、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等,投资者自身状况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其投资于「投资产品」所面临的风险增大或者有其它不同,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并考虑这一风险。

注意:所有「投资产品」一经认购,均不能取销。本档不应被视为本行针对任何潜在客户就「投资产品」发出的要约。本档并非本行与潜在客户就「投资产品」达成的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欲投资本行「投资产品」的潜在客户均应与本行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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