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中国)”)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为个人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恒生卡”)。

第二条

恒生卡所有权人为恒生银行(中国)。依照本章程获得恒生卡者为持卡人。持卡人申领恒生卡之相应恒生银行(中国)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行。本章程所称分/支行均指恒生银行(中国)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分行或者支行。本章程提及恒生银行(中国)之处均应理解为亦包括发卡行,但提及发卡行之处应当理解为仅指发卡行。本章程应理解为亦包括对本章程的不时的任何修订和变更。

第三条

恒生卡为个人人民币借记卡,根据本章程具有提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第三方支付、查询等功能。持卡人凭密码可在恒生银行(中国)所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网络的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四条

恒生卡的申领、使用、挂失、收费、注销及任何事宜均须遵守本章程。恒生银行(中国)、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和相关人均须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凡在恒生银行(中国)任何内地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向恒生银行(中国)任何内地营业机构申领恒生卡,不需提供担保,不需缴纳申请费。

第七条

申领恒生卡时,申领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所具各项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经发卡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准予领卡。

第八条

持卡人须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亲临指定分/支行领取恒生卡密码。持卡人要求以其他方式领取恒生卡密码的,应当获得发卡行同意,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恒生卡设第一账户,应持卡人申请可设置至多两个附加账户,附加账户亦必须为人民币账户(与第一账户统称“恒生卡账户”)。申领恒生卡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持卡人须保证现金存入或者转账存入恒生卡账户的资金均属于工资、个人合法收入或其他合法来源性质的款项。持卡人不得将恒生卡用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目的或者用途。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受限于具体交易条件和恒生卡所联系的第一账户或附加账户自身的性质和限制,持卡人凭恒生卡可在恒生银行(中国)的ATM机上提取现金、查询账户余额、转账、申请打印月结单和修改个人密码;还可在(仅限第一账户)中国银联网络的ATM机上提取现金、查询账户余额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提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恒生银行(中国)、发卡行、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持卡人通过中国银联网络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提取现金或者签账消费时,消费或取现金额将按照中国银联系统设置的适用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从恒生卡第一账户中自动实时扣除。汇率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由持卡人申请,经恒生银行(中国)对持卡人身份直接验证并批准后,持卡人可通过恒生卡在与恒生银行(中国)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 如借记卡快捷支付。成功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后,持卡人可通过恒生卡进行网上购物消费、网上转账支付、公用事业缴费等第三方支付操作。持卡人在使用与恒生银行(中国)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时,须遵守本章程、恒生银行(中国)与恒生借记卡持卡人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协议以及其它恒生银行(中国)和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关规定。持卡人须在申请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前阅读并同意恒生银行(中国)与恒生借记卡持卡人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协议,也可在恒生银行(中国)的网站上查看阅读恒生银行(中国)与恒生借记卡持卡人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协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具体服务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告为准,与恒生银行(中国)无关。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恒生卡卡号可利用电话银行密码或E-banking网上银行密码,通过恒生银行(中国)电话银行服务或恒生银行(中国)E-banking网上银行服务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及进行其他银行交易。上述服务和交易的提供应受限于恒生银行(中国)就电话银行服务和E-banking网上银行服务不时颁布的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恒生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功能,恒生银行(中国)在任何情况下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持卡人须保证恒生卡第一账户和附加账户中有足够余额用于办理交易。

第十四条

恒生卡不得转让,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和责任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恒生卡应遵守恒生银行(中国)或持卡人本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和其他条件。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时应遵守自动柜员机(ATM)全天累计的最高限额或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各类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恒生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恒生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特约商户受理恒生卡必须采用POS机,必须要求持卡人提供密码,不得采用压卡、签单方式即受理。特约商户受理恒生卡违反前述规定时,持卡人应予拒绝;持卡人未予拒绝的,如果因此导致任何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遇恒生卡在恒生(中国)自动柜员机上被吞情况,应在吞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发卡行联系,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分/支行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八条

恒生银行(中国)有权在认为必要时暂时停止恒生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并以适当方式发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恒生银行(中国)的网站(www.hangseng.com.cn)上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通知。

第十九条

恒生卡因损坏、变形、磁条或芯片记录消失等原因无法使用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换领新卡。恒生卡被注销后,持卡人如需使用恒生卡,必须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二十条

恒生银行(中国)能够不时增加或者调整恒生卡的功能和使用方法。恒生银行(中国)增加或者调整恒生卡功能,将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公告或通知持卡人,如在公告或通知后,持卡人未申请注销恒生卡,即构成持卡人承认和接受恒生银行(中国)对恒生卡功能和使用方法的调整。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 持卡人凭有效恒生卡可按本章程办理提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投诉。

二、 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按本章程规定向发卡行查询核对。

三、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恒生卡必须凭且仅凭密码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除持卡人能够提出合理的相反证明并为恒生银行(中国)所接受的情形外,恒生银行(中国)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对使用恒生卡所进行的一切交易负全部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持卡人进行该等交易的有效凭证。恒生卡仅凭密码即可使用,因此持卡人必须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无论在任何时间及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都不应将恒生卡及/或密码告知或转借或交予他人使用,因持卡人丢失、被盗窃恒生卡及/或密码、恒生卡及/或密码保管不慎或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四、 持卡人申请恒生卡时披露予发卡行的各项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据实地向发卡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五、 持卡人使用恒生卡应当同时遵守恒生卡第一账户及/或附加账户适用的条款及细则的规定。

六、 恒生银行(中国)对于商户拒绝接受恒生卡或者对于商户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均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恒生银行(中国)的款项(如有)。因不可抗力、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及任何非恒生银行(中国)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恒生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恒生银行(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恒生银行(中国)委托第三方机构向持卡人收讨恒生卡或者任何欠款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一、 恒生银行(中国)要依法合规经营恒生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服务。

二、 应持卡人的合理要求,恒生银行(中国)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恒生卡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者打印月结单的服务。

三、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恒生银行(中国)有权暂时停止恒生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收回恒生卡以注销。对于持卡人使用恒生卡结欠恒生银行(中国)的款项(如有),恒生银行(中国)有权与持卡人在恒生银行(中国)任何其他账户中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进行抵销。

四、 恒生银行(中国)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恒生卡;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恒生卡;冒用他人恒生卡等。

五、 恒生卡属于恒生银行(中国)所有,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恒生银行(中国)保留收回恒生卡或不发恒生卡予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如果恒生银行(中国)发现(但无义务发现)持卡人的恒生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而非义务)暂时对恒生卡账户进行止付。若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恒生银行(中国)有权暂时终止其使用恒生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收回恒生卡。除了以上所列情形和原因外,恒生银行(中国)还可因其他原因(例如系统升级、借记卡卡种转换等)暂停或终止持卡人对恒生卡的使用,无需获得持卡人事先同意但应提前通知持卡人。

六、 恒生银行(中国)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恒生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

七、 发卡行每月按时将银行月结单邮寄至持卡人预先登记的地址;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则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持卡人对任何账务信息有异议的,须在月结单规定的异议截止时间前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八、 因不可抗力、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及任何非恒生银行(中国)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恒生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恒生银行(中国)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恒生银行(中国)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五章 挂失和密码遗忘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如遗失恒生卡,可立即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或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后,恒生银行(中国)将暂时停止恒生卡支付、查询及POS消费功能。挂失后,持卡人可申请补发新卡。

第二十四条

挂失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恒生银行(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若该等损失系因恒生银行(中国)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则恒生银行(中国)将对由此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直接损失和损害(如有)或有关交易的金额(以金额较低者为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遗忘恒生卡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临发卡行申请密码重发,由发卡行为其办理。

第六章 计 息

第二十六条

恒生卡账户内的存款根据恒生银行(中国)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第七章 收 费

第二十七条

使用恒生卡办理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恒生银行(中国)不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恒生银行(中国)能够不时调整恒生卡的收费标准。恒生银行(中国)调整恒生卡的收费标准,将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公告或通知持卡人,如在公告或通知后,持卡人未申请注销恒生卡,即构成持卡人承认和接受恒生银行(中国)对恒生卡收费标准的调整。

第八章 注 销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需注销恒生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结清全部余额和费用,交回恒生卡。

第三十条

如持卡人申请注销恒生卡第一账户,持卡人必须同时注销恒生卡。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受理持卡人注销恒生卡的申请后,有权立即停止恒生卡的全部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恒生银行(中国)有权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选择注销恒生卡。恒生银行(中国)选择注销恒生卡的,不免除持卡人对累计发生的欠付恒生银行(中国)的任何款项承担偿还的责任。

第九章 修 改

第三十三条

恒生银行(中国)修改本章程,将在恒生银行(中国)内地营业机构或恒生银行(中国)的网站(www.hangseng.com.cn)上公告或者向持卡人寄送修改通知,如在前述公告规定的公告期满后或通知规定的异议期满后,持卡人未申请注销恒生卡,即构成持卡人承认和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恒生银行(中国)与持卡人之间应视为始终适用恒生银行(中国)当时有效的最近版本的《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发卡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本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恒生银行(中国)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英文两种语言制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