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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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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中国)”)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为个人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恒生卡”)。
恒生卡所有权人为恒生银行(中国)。依照本章程获得恒生卡者为持卡人。持卡人申领恒生卡之相应恒生银行(中国)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行。本章程所称分/支行均指恒生银行(中国)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分行或者支行。本章程提及恒生银行(中国)之处均应理解为亦包括发卡行,但提及发卡行之处应当理解为仅指发卡行。本章程应理解为亦包括对本章程的不时的任何修订和变更。
恒生卡为个人人民币借记卡,根据本章程具有提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持卡人凭密码可在恒生银行(中国)所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网络的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使用。
恒生卡的申领、使用、挂失、收费、注销及任何事宜均须遵守本章程。恒生银行(中国)、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和相关人均须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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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 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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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恒生银行(中国)任何内地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向恒生银行(中国)任何内地营业机构申领恒生卡,不需提供担保,不需缴纳申请费。
申领恒生卡时,申领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所具各项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经发卡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准予领卡。
持卡人须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亲临指定分/支行领取恒生卡密码。持卡人要求以其他方式领取恒生卡密码的,应当获得发卡行同意,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恒生卡设第一账户,应持卡人申请可设置至多两个附加账户,附加账户亦必须为人民币账户(与第一账户统称“恒生卡账户”)。申领恒生卡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持卡人须保证现金存入或者转账存入恒生卡账户的资金均属于工资、个人合法收入或其他合法来源性质的款项。持卡人不得将恒生卡用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目的或者用途。
恒生银行(中国)「优越」理财客户申领恒生卡毋需缴纳年费。无论任何情况非「优越」理财客户须每年缴纳人民币10元的年费。首年年费由发卡行从持卡人的恒生卡第一账户中自动扣除,以后每年的年费以首年的年费收取日(记载于发卡行提供的当期月结单中)为基础,由发卡行从持卡人的恒生卡第一账户中到期自动扣除。持卡人须保证恒生卡第一账户中有足够余额用于支付年费,持卡人在恒生卡附加账户中保有任何余额亦不能免除持卡人的此项义务。无论持卡人或者恒生银行(中国)是否提前注销恒生卡或者恒生卡暂停使用或不能使用或者任何其他情况,已收取的年费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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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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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具体交易条件和恒生卡所联系的第一账户或附加账户自身的性质和限制,持卡人凭恒生卡可在恒生银行(中国)的ATM机上提取现金、查询账户余额、转账、申请打印月结单和修改个人密码;还可在(仅限第一账户)中国银联网络的ATM机上提取现金、查询账户余额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提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恒生银行(中国)、发卡行、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持卡人通过中国银联网络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提取现金或者签账消费时,消费或取现金额将按照中国银联系统设置的适用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从恒生卡第一账户中自动实时扣除。汇率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凭恒生卡卡号可利用电话银行密码或E-banking网上银行密码,通过恒生银行(中国)电话银行服务或恒生银行(中国)E-banking网上银行服务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及进行其他银行交易。上述服务和交易的提供应受限于恒生银行(中国)就电话银行服务和E-banking网上银行服务不时颁布的章程的相关规定。
恒生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功能,恒生银行(中国)在任何情况下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持卡人须保证恒生卡第一账户和附加账户中有足够余额用于办理交易。
恒生卡不得转让,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和责任均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使用恒生卡应遵守恒生银行(中国)设定的交易限额和其他条件。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应遵守全天累计的最高限额。
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恒生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恒生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特约商户受理恒生卡必须采用POS机,必须要求持卡人提供密码,不得采用压卡、签单方式即受理。特约商户受理恒生卡违反前述规定时,持卡人应予拒绝;持卡人未予拒绝的,如果因此导致任何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如遇恒生卡被吞情况,应在吞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发卡行联系,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分/支行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恒生银行(中国)有权暂时停止恒生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
除非注销恒生卡,恒生卡无失效期限。恒生卡因损坏、变形、磁条记录消失等原因无法使用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换领新卡。恒生卡被注销后,持卡人如需使用恒生卡,必须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恒生银行(中国)能够不时增加或者调整恒生卡的功能和使用方法。恒生银行(中国)增加或者调整恒生卡功能,将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公告或通知持卡人,如在公告或通知后,持卡人未申请注销恒生卡,即构成持卡人承认和接受恒生银行(中国)对恒生卡功能和使用方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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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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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
持卡人凭有效恒生卡可按本章程办理提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投诉。 |
| 二、 |
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按本章程规定向发卡行查询核对。 |
| 三、 |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恒生卡必须凭且仅凭密码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除持卡人能够提出合理的相反证明并为恒生银行(中国)所接受的情形外,恒生银行(中国)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对使用恒生卡所进行的一切交易负全部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持卡人进行该等交易的有效凭证。恒生卡仅凭密码即可使用,因此持卡人必须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无论在任何时间及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都不应将恒生卡及/或密码告知或转借或交予他人使用,因持卡人丢失、被盗窃恒生卡及/或密码、恒生卡及/或密码保管不慎或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
| 四、 |
持卡人申请恒生卡时披露予发卡行的各项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据实地向发卡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
| 五、 |
持卡人使用恒生卡应当同时遵守恒生卡第一账户及/或附加账户适用的条款及细则的规定。 |
| 六、 |
恒生银行(中国)对于商户拒绝接受恒生卡或者对于商户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均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恒生银行(中国)的款项(如有)。因不可抗力、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及任何非恒生银行(中国)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恒生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恒生银行(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七、 |
恒生银行(中国)委托第三方机构向持卡人收讨恒生卡或者任何欠款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
恒生银行(中国)的权利义务
| 一、 |
恒生银行(中国)要依法合规经营恒生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服务。 |
| 二、 |
应持卡人的合理要求,恒生银行(中国)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恒生卡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者打印月结单的服务。 |
| 三、 |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其第一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恒生卡年费扣缴不成功,恒生银行(中国)有权暂时停止恒生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收回恒生卡以注销。为免疑义,如恒生银行(中国)未收回恒生卡以注销,持卡人仍须承担缴纳年费的责任。对于持卡人使用恒生卡结欠恒生银行(中国)的款项(如有),恒生银行(中国)有权与持卡人在恒生银行(中国)任何其他账户中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进行抵销。 |
| 四、 |
恒生银行(中国)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恒生卡;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恒生卡;冒用他人恒生卡等。 |
| 五、 |
恒生卡属于恒生银行(中国)所有,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恒生银行(中国)保留收回恒生卡或不发恒生卡予客户的权利,恒生银行(中国)可随时注销或收回恒生卡或终止该卡的使用而无须事先给予持卡人通知或理由,持卡人须在恒生银行(中国)提出要求时立即将该卡交回。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如果恒生银行(中国)发现(但无义务发现)持卡人的恒生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而非义务)暂时对恒生卡账户进行止付。若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恒生银行(中国)有权暂时终止其使用恒生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收回恒生卡。 |
| 六、 |
恒生银行(中国)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恒生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 |
| 七、 |
发卡行每月按时将银行月结单邮寄至持卡人预先登记的地址;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则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持卡人对任何账务信息有异议的,须在月结单规定的异议截止时间前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
| 八、 |
因不可抗力、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及任何非恒生银行(中国)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恒生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恒生银行(中国)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恒生银行(中国)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
| 九、 |
无论任何情况,恒生银行(中国)的所有责任(如有)将以有关交易金额的两倍为限。 |
| 十、 |
恒生银行(中国)有权在处理使用恒生卡的交易时以保密的方式将恒生卡第一账户及/或附加账户的必要资料透露给其他银行或机构。恒生卡的交易记录视为恒生卡第一账户及/或附加账户账户交易资料的一部分。恒生卡第一账户及/或附加账户所适用的条款及细则关于个人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使用和披露的规定亦适用于持卡人、恒生卡和恒生卡的交易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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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挂失和密码遗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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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如遗失恒生卡,必须立即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每次挂失申请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电话银行申请挂失生效之日(含该日)起五个日历日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通过电话银行申请的挂失在第六个日历日自动失效。书面申请挂失生效后或电话银行申请挂失生效期间内,恒生银行(中国)将暂时停止恒生卡支付、查询及POS消费功能。书面申请挂失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第七个日历日后方可补发新卡。
书面申请挂失生效前、电话银行申请挂失生效前、电话银行申请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恒生银行(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若遗忘恒生卡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临发卡行申请密码重发,在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发卡行为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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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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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卡账户内的存款根据恒生银行(中国)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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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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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恒生卡办理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恒生银行(中国)不时公布。
恒生银行(中国)能够不时调整恒生卡的收费标准。恒生银行(中国)调整恒生卡的收费标准,将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公告或通知持卡人,如在公告或通知后,持卡人未申请注销恒生卡,即构成持卡人承认和接受恒生银行(中国)对恒生卡收费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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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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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需注销恒生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结清全部余额和费用,交回恒生卡。
如持卡人申请注销恒生卡第一账户,持卡人必须同时注销恒生卡。
发卡行受理持卡人注销恒生卡的申请后,有权立即停止恒生卡的全部使用功能。
恒生银行(中国)有权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选择注销恒生卡。恒生银行(中国)选择注销恒生卡的,不免除持卡人对累计发生的欠付恒生银行(中国)的任何款项承担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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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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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银行(中国)修改本章程,将在恒生银行(中国)内地营业机构或恒生银行(中国)的网站(www.hangseng.com.cn)上公告或者向持卡人寄送修改通知,如在前述公告规定的公告期满后或通知规定的异议期满后,持卡人未申请注销恒生卡,即构成持卡人承认和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恒生银行(中国)与持卡人之间应视为始终适用恒生银行(中国)当时有效的最近版本的《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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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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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发卡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本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本章程由恒生银行(中国)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章程由中英文两种语言制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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