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客户及其他个人关于其个人资料的通知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银行")

致各客户及其他个人关于其个人资料的通知

1.

客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服务及信贷融通的申请人,为信贷融通而提出抵押或担保的担保人及人士、公司客户或申请人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及管理人员)(统称“资料当事人”),就各项事宜例如申请开立或延续帐户、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融通或要求银行提供服务时,或因法律要求或监管或其它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需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资料。


2.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有关资料,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开立或延续帐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融通或提供银行服务或遵守法律要求或监管或其它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

3.

在资料当事人与银行的正常业务往来中,例如资料当事人开出支票或存款时,银行亦会收集到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4. 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能会作下列用途:

(i) 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日常银行服务和信贷融通;
(ii) 进行信贷审查;
(iii)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贷审查及债务追偿;
(iv) 确保资料当事人的资信维持良好;
(v) 为资料当事人设计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 为银行及/或特选公司推广服务或产品;
(vii) 确定银行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银行的债务;
(viii) 强制执行资料当事人向银行应负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向为资料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追偿欠款;
(ix) 根据银行或其任何分行须遵守的法律要求,或因监管或其它管理机构所要求银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x) 使银行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银行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能对有关拟进行的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作出评核;
(xi) 与接受由银行发出的信用卡的商号(下称“各商号”)及获银行提供联营/合营/会员尊享信用卡服务的机构(下称“各联营机构”)交换资料;及
(xii)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5. 银行会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保密,但银行可将有关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作第4段所述的用途:

(i) 就银行的业务运营向银行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帐、债务追偿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ii) 对银行有保密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就有关资料对银行有保密承诺而与银行同属一集团的公司或各商号或各联营机构;
(iii) 付款银行向发票人提供已兑现支票复印本(该复印本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iv) 信贷调查机构,如资料当事人欠帐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予债务追收代理;
(v) 银行或其分行根据须遵守的法律要求,或因监管或其它管理机构所要求银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而有义务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
(vi) 银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任何银行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承让人;及
(vii) 特选公司,目的在于通知资料当事人有关银行认为适合资料当事人的服务资料。

6.

请注意,任何资料当事人均有权:

(i)

查询银行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及有权查阅有关的资料;

(ii)

要求银行对其不准确的个人资料作出更正;
(iii)

查明银行对有关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并获知银行持有其个人资料的类别;及

(iv)

就个人信贷而言,可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会经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收代理披露,以及要求获得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收代理提出查阅及改正资料要求。


7. 银行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查阅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8.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资料更正,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资料种类等的要求,请与我们分行或支行联络

9. 本通知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的权利。

日期:2005年7月1日